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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电话:13767821585 咨询QQ:623894236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名牌学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俊杰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现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 详细>>
律师姓名:李俊杰律师
手机号码:13767821585
邮箱地址:623894236@qq.com
执业证号:13602201110122151
执业律所: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昌江大道118号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
民事诉讼中反诉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三是在一审终结前。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民事反诉,理由是:1、前后几部新旧民事诉讼法典相同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为基础,还有至今有效明确清晰的民诉意见“第156条”为支持。2、该观点得到多年司法实践的检验,尤其是在证据规则施行的2002年4月1日之前,得到各级法院的广泛采用,证明其更好地兼顾了民事诉讼平等、诉讼经济等司法原则,平等地保护了民事被告的诉权,均衡维护了民事诉讼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典尚未对反诉时间这类涉及当事人诉权的基本问题作出清晰规定之前,反诉的提出时间普遍以一审辩论终结前为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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