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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电话:13767821585 咨询QQ:623894236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名牌学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俊杰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现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 详细>>
律师姓名:李俊杰律师
手机号码:13767821585
邮箱地址:623894236@qq.com
执业证号:13602201110122151
执业律所: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昌江大道118号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
案情:
甲乙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5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甲所有。离婚后因乙一时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甲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半年后甲乙复婚。甲乙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复婚不到一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协商离婚。乙向甲提出要分割上次甲分得的那10万元中的5万元。
针对这10万元到底是不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离婚后在原住的房屋里分室而居,半年后又复婚,这笔款子可以推定为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自己的一半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时这笔款子经双方协议归甲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发。后来不管甲乙的复婚是双方离婚后多久,如果没有甲乙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都并不能改变是甲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乙拿不出其与甲约定这笔款子是共同财产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甲乙有此约定。因此甲乙再次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甲的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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