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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电话:13767821585 咨询QQ:623894236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名牌学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俊杰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现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 详细>>
律师姓名:李俊杰律师
手机号码:13767821585
邮箱地址:623894236@qq.com
执业证号:13602201110122151
执业律所: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昌江大道118号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
市民张先生:去年9月,经朋友介绍,我和一位姓刘的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们俩对彼此都比较满意,于是订婚。按照习俗,我给她送去了部分现金和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到了年底,由于一些原因,我们并没有立即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直接在老家举办婚礼。我们本打算过段时间再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一段时间后,我们俩因为性格上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现在,对方拒绝和我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还离家出走了。因此,我想向其家人要回订婚时所给的现金和首饰。但现在有个问题我很疑惑,即我和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同居有了“夫妻之实”,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当初给付的现金和首饰吗?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焓:根据张先生所述的情况,订婚时给对方的现金和首饰属于“彩礼”的范围。然而,“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才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主要判断依据。
结合实际案例,尽管张先生和对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因为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仍未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接受彩礼一方应返还彩礼。因此,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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