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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电话:13767821585 咨询QQ:623894236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名牌学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俊杰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现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 详细>>
律师姓名:李俊杰律师
手机号码:13767821585
邮箱地址:623894236@qq.com
执业证号:13602201110122151
执业律所: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昌江大道118号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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